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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10-04-29  浏览次数:39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以下简称:检试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努力营造守法、诚信、崇德、修睦的竞争氛围,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水平,促进工程质量检测事业健康发展和提升行业形象,全体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会员单位经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的检测单位、各企业检试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检测单位职责与纪律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服从当地建设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单位必须在资质及计量认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第五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独立、公正、自主地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数据正确可靠。其检测结论不受行政领导及任何人的干涉。
  第六条  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被检单位的利益,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第七条   检测单位不得出借《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证书》。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业务。
  第八条  检测单位的检测收费应执行省物价局和(原)省建委颁发的收费标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得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检测业务。

  第三章 检测人员职业道德与纪律
  第九条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试验,努力学习新标准、新技术,不断更新知识,以满足检测试验工作的需要,维护检测试验职业的名誉和尊严。
  第十条  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持证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接受被检单位的任何礼金和馈赠;不得与被检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串通,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报告或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检测人员必须公正、无私地对待有争议的被检对象。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尊重同行、团结合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本公约的检测单位,由协会给予表彰,并建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各类表彰中给予关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检测单位、检测人员由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给予惩戒。
  第十六条  惩戒方式
  (一)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或在不良行为网站上通报。
  (三)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
  (四)报请建设局,建议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部分检测试验业务的资格;
  (五)报请建设局,建议吊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六)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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