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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03-26  浏览次数:8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为理论值和实测值两个阶段。理论值测评标识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进行,实测值测评标识应在建筑物正常使用后进行。
第五条 建筑能效标识等级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六条 成立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设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负责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和考核、受理标识申请、核发标识证书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并承担标识项目的技术审查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  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测评人员应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能效测评人员工作手册》和建筑能效测评人员章。

第二章  测评机构
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具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筑节能工程检测专项资质。
第十一条 测评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CMC)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
第十二条 从事测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高级工程师比例不得低于15%,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分为综合一级和综合二级两类。综合一级测评机构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能效测评项目;综合二级测评机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居住建筑和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能效测评。

第三章 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四条 下列建筑应进行能效测评,其他建筑的能效测评可参照执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
  (二)新建居住建筑;  
(三)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四)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五)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的项目;
  (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相关项目;
(七)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八)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
   (三)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性能检测报告及外窗保温性能、气密性检测报告;建筑物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玻璃遮阳系数进场复验报告;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五)冷热源设备及相应水泵等主要产品合格证或性能检测报告;
   (六)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报告;
   (七)外墙墙体、屋面、热桥部位和采暖空调管道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及与此有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中间验收报告;
(八)建筑节能设备运行调试报告及节能系统检测报告;
(九)使用地源热泵作为冷热源时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十)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申请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物竣工备案证书;
  (二)工程竣工图纸及建筑物使用情况说明;
(三)建筑物总能耗计量报告或建筑物投入使用后的能耗记录数据;
(四)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运行记录;
(六)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建筑能效测评应通过性能测试、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测评机构应统一使用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应用软件。
第十九条 测评机构在完成测评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报测评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二)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三)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四)节能计算说明书;
  (五)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相关性能检测评估报告;
  (六)建筑能效测评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第二十一条   经建筑能效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第二十二条  建筑能效测评后符合建筑能效标识要求的,测评机构应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将《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第三章 建筑能效标识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遴选若干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建筑能效测评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应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审查、质询、讨论和评议等方式,出具审查意见和《建筑能效标识审查表》。
第二十四条  评审完成后,由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进行审定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二十五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告,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项目,将不予审定并向测评机构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筑能效标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测评机构应按审查意见补充资料,完善相关工作,重新提交测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和标志由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式样统一制作颁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效期为1年,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粘贴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汇总获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名称,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对测评机构进行考核。业绩优良的综合二级测评机构经考核后可升级为综合一级测评机构。考核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测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测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测评人员实行动态考核制。测评机构应将测评人员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业绩及继续教育等情况及时在《建筑能效测评人员工作手册》予以记录。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依据测评人员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建筑物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变更建筑物的能效标识。经查实,应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建筑物能效的,应重新进行建筑物能效测评标识: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主要用能系统或设备更新置换;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结束。
第三十四条  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或能效标识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15个工作日内或建筑能效标识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书面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科[2008]3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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